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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对部分行政文件的调整及废止通知

2026-09-19 250

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和废除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响应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法治统一的工作要求,并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变化情况进行清理。具体决定如下:

一、对《无锡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令的通告》进行修订: 1. 首段内容由“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为“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 2. 第五条内容由“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改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废止《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12日发布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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